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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關於塔機使用中的“十不吊” 塔機使用的注意事項

      分類: 通用機械 瀏覽量: 留言數: 24001

      關於塔機使用中的“十不吊” 塔機使用的注意事項

      塔機在建築施工作業中作為垂直運輸機械使用很普遍,已成為建築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建築機械。作為一種大型施工機械,從安全角度分析有以下特點:

      1、通常具有龐大的結構和比較複雜的機構,能完成一次起升運動、一次或幾次水平運動。

      2、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,載荷是變化的。

      3、需要直接在較大的範圍內運行,活動空間較大。

      4、暴露的、活動的零部件較多,且常與吊運作業人員直接接觸(如吊鉤、鋼絲繩等),其潛在許多偶發的危險因素。

      5、作業環境複雜。

      6、作業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,共同完成一項操作。

      上述諸多危險因素的存在,決定了起重傷害事故較多,並且塔機一旦發生事故,不僅財產損失而且大多數時候有人員傷害,影響較大,因此已把它歸入特種設備管理,從它的製造、安裝、使用、維修都發布了相關的規範和規程,相關的部門或單位對其作業中的危險性總結出了起重作業“十不吊”規定,隻要堅持了這“十不吊”原則,塔機事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。但實際生產中具體為哪“十不吊”,業內目前還沒有一個科學、具體、實用的版本,塔機相關規範中也沒有特別的規定。本文嚐試對我地各種版本及塔機的各種規範進行分析歸納,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關於塔機“十不吊”具體規定,供大家參考。

      現將我地流傳的相關“十不吊”列舉如下:

      一、成都市安全監督管理站發布的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係》一書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 :

      1、起重臂和起吊的重物下麵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。

      2、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,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。

      3、鋼筋、型鋼、管材等細長的材料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,單頭“千斤”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。

      4、多孔板、料鬥、手推翻鬥車不用四點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吊時不準吊。預製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拚吊。

      5、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,吊磚必須使用磚籠,並堆放整齊,木磚、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,疊放不齊不準吊。

      6、樓板,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。

      7、埋入地裏的板樁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、附著的物件不準吊。

      8、多機作業應保證起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m,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,無安全措施不準吊。

      9、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。

      10、斜掛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。

      上述中第一條,“在臂架下麵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”,在施工現場中這一條肯定是無法避免的,因為當塔機吊物旋轉過程中幾乎要覆蓋整個現場,臂架下肯定會有人停留或行走;“吊起的重物下麵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”中已經自相矛盾,已經起吊了還要求不準吊,所以這一條無多大意義。第四條中,料鬥大概是塔機自配的專用料鬥,這必須用四點吊,但手推翻鬥車怕是禁止用來吊運材料的了,所以這一條也應該修改;其餘幾條隻說明了一些特殊性,不完全。

      二、成都市安全監督管理站出的《民工夜校讀本》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

      1、超載和斜拉不準吊。

      2、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準吊。

      3、無指揮、亂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。

      4、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。

      5、吊物上站人和堆放零星物件不吊。

      6、埋在地下的構件不準吊。

      7、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。

      8、霧天或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準吊。

      9、高壓線下麵或離高壓線過近不準吊。

      10、六級以上強風不吊。

      上述中對小型物件如磚塊、箍筋等無要求,第八條的霧天與第十條都屬於同類性質“惡劣天氣”,所以需補充和完善。

      三、四川省安全生產管理局出的培訓教材《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係》中的塔機“十不吊”:

      1、超負荷不吊。

      2、指揮信號不明、光線不明、重量不明不吊。

      3、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

      4、歪拉斜掛、埋在地下物件不吊。

      5、安全裝置不靈不吊。

      6、靠近高壓線又無可靠安全措施不吊。

      7、物件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。

      8、易燃易爆品不吊。

      9、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。

      10、違章使用、違章指揮時不吊。

      上述中同樣對小型物件無要求,對惡劣天氣隻在第一條中說了一下“光線不明”,也不完善,第八條中“易燃易爆品”較籠統,比如施工現場中的木方、泡沫等都屬於易燃易爆品,那肯定是要吊的,還有氧氣、乙炔瓶在主體施工時二、三十層樓如不用塔機吊上去,用人抬上去嗎?這條也值得商榷。第十條中“違章使用”一項較籠統,本身十不吊就是指出哪些是違章使用,所以這一條是湊上去的。

      四、塔機相應規範中的“不吊”(或禁止作業的項目):

      1、《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》(JGJ33-2001)中第4.4.40條要求: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;

      2、《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》(JT/T100-1999)中第3.1.10條要求:在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,

      (1)、指揮信號辨別不清;

      (2)、會造成事故的指揮;

      (3)、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。

      3、第3.1.11條,在作業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揮人員,隻有一個指揮人員發出信號時,方可操作。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出信號時,不得操作。

      4、第5.2.1條: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機的性能,並應嚴格按說明書的規定作業,不得斜拉、斜扯重物、吊抜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麵、設備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。

      5、第5.2.6條: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、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進行作業。

      6、第5.2.8條:不允許起重機超載或超風力作業。

      7、第5.2.13條:不得起吊帶人的重物,禁止用起重機吊運人員。

      8、5.2.16條:作業中遇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:

      (1)、惡劣氣候,如大雨、大風、大霧,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的作業;

      (2)、起重機出現漏電現象;

      (3)、鋼絲繩磨損嚴重、扭曲、斷股、打結或出槽;

      (4)、安全保護裝置失效;

      (5)、各傳動機構出現異常現象和異響;

      (6)、金屬結構部分發生變形;

      (7)、起重機發生其他妨礙作業及影響安全的故障。

      根據上述,第一條指的惡劣天氣;第二、三條指的是指揮信號方麵;第四條指的是起重量方麵的;第五條指的是安全裝置方麵;第六條指的是指的是起重量和天氣方麵;第七條指的是不準載人;第八條的第一項指的是天氣方麵,後麵幾項指的是安全裝置方麵。

      五、根據以上分析,提出筆者總結的“十不吊”:

      1、歪拉、斜掛重物不吊。

      2、超起重機額定負荷不吊。

      3、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麵、設備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重物不吊。

      4、無指揮、亂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。

      5、小件物品未用吊籠(藍)裝或未裝平整、超過吊籃邊沿不吊。

      6、起吊物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。

      7、起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或捆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

      8、吊物邊緣鋒利、帶棱角等無防護措施不吊。

      9、安全裝置失靈不吊。

      10、大雨、大雪、大霧、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吊。

      以上就是筆者根據各種版本及相關規範總結出來的“十不吊”, 有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出,互相學習,或者經過本文的拋磚引玉,共同商討,使塔機的“十不吊”形成規範性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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